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260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756520284F。
负责人;黄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俊,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显科,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26号第二号楼五层第5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3876XL。
法定代表人:胡明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63062402B。
法定代表人:罗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嘉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以二被告已经支付款项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8元,减半收取计3064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国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