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122执1113号
***、广西南宁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西南宁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履行款7788.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017.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动履行75515.65元(含执行费1017.32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执行款74498.3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终5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