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730号
原告:盐城市厚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特庸镇康泰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郑汉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北路10号2栋4层。
法定代表人:高岫,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南宁市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连畴村二队戏台岭2栋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商羽,该公司董事。
被告:淄博凯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文化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琪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鸿腾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园湖路横三巷1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东路61号。
经营者:许玉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厚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凯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鸿腾塑化科技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城市厚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凯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鸿腾塑化科技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厚广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凯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鸿腾塑化科技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盐城市厚广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