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信迪克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8民初3160号

原告:河北信迪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基地内、化工西街以东、富城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田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鹏,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街商贸城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青,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环路东九河大街南。

法定代表人:孟昊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青,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信迪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信迪克涂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鹏、刘景,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昭、武青,被告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武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信迪克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158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拖欠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6日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宁晋县的外墙涂料及真石漆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价款及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现该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据悉,该工程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施工的,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拖欠被告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未支付。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

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和对方主要争议在这个结算数额上,因原告工期延误,给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我们赔偿损失。

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由于华捷公司的工期延误,我们双方一直在谈赔偿的问题。我们跟华捷索赔数额没有说好,工程没有进行最终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2016年10月16日签订的外墙粉刷工程承包合同、结算单表明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需施工的车库、南北区坡道风景、奥体外墙真石漆以及幼儿园粉刷等增加工程项目交予原告施工,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结算单及工程增量结算单有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崔立爱签字予以确认,故予以采信;对于二被告认为原告误工产生的各项损失,因本案诉讼争议为工程款数额,本案不予审理认定,二被告可另行主张。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6日,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宁晋县的外墙涂料及真石漆工程分包给原告河北信迪克涂料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后又将车库、南北区坡道风景、奥体外墙真石漆以及幼儿园粉刷等增加工程项目也交予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完成了全部工程量,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也在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上予以签字确认。现该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经原、被告双方进行核算,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81584元。

另查明,被告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至庭审结束时仍然未有结算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则应当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拒不支付工程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拖欠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因未能确定欠付的工程款数额,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在证据充分之后再行主张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七十九条、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信迪克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58158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北信迪克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晋县文广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8元,保全费3428元,由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