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522民初966号
原告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与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杰、被告华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中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有双方经办人签字,结算清单有双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原告供应被告货款9480元事实清楚,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剩余货款7480元未能支付,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并请求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可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17年9月30日起的利息计算至还款日止。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被告无关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金隅公司原名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位于临城县的“临城县蓝天片区(东街村)改造一期工程东街村安置房”项目提供混凝土,并签订非正式协议,该协议没有原、被告公司盖章,只有经办人签字。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供货限量500方,以后签订正式合同,如果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买方在供方供完最后一次砼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款。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在结算清单上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原告最后一次为被告供货时间为2017年7月16日,供砼数量为355方,合计金额为94860元。2018年4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
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泥款74860元及违约金(按74860元本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由被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富华
书记员  张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