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0行初61号
原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建筑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德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华捷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捷建筑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捷建筑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纪 人民陪审员  杜国碧 人民陪审员  霍仁碧
法官 助理  郑 亚 书 记 员  刘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