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小吕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5民终767号
上诉人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小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小吕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小吕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忆平,被上诉人华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小吕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按期完工系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及其他客观情况造成的事实。一、一审法院不应直接采信2016年11月25日郑建水、胡根友的证明和胡根友的证人证言。1、证明的内容与胡根友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一致。2、因天气变冷,怕影响质量停工三个月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天气变冷也构不成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3、该证明不能代表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村委会同意延期。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延期交工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主张增加工程量天气原因延期不能成立。综上,除双方签字确认的延期45天的事实外,被上诉人主张的其他延期理由和天数均无法证实是经上诉人同意的,也无监理单位等其他第三方的证明予以佐证,故应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华捷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胡根友时任该村村主任,是法定代表人。我方与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约定了工期,但延期的理由,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而且有证据支持。时任北小吕村委会主任胡根友当庭出庭作证,对工程延期的原因及理由予以说明。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对该工程的监理并没有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工程并非是必须有监理全程进行监督的工程,所以在竣工时有监理参与,只是针对本工程的质量问题,这也符合监理的职责和相应规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北小吕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北小吕村村委会办公室改建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确定工程期为210天,暂定于2016年6月18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工程款总造价为960514.87元;非因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时发现地基处为一处垃圾场,被告随即进行垃圾的清运工作,也加大了夯实工作量,从而工程延期18天。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锅炉房、外围墙和硬化路面等工程量,被告从而增加工期15天。2016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北小吕村委会与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公司签订的《北小吕办公室改建项目》因甲方原因造成了乙方从2016年7月17日-2016年8月30日停工,停工时长45天。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非乙方责任情况下,甲方给付乙方顺延工期45天”。2016年11月25日时任北小吕村委会村支书的郑建水和村主任胡根友共同为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关于办公室改建工程施工问题,因天气变冷,怕影响质量,于2016年11月25日停工,开工时间暂订到2017年2月25日开工,停工三个月,特此证明”。2017年3月22日、4月4日、4月19日三天降雨,降雨后三天不能进场施工,被告从而停工10天。2017年7月19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实际总价款为862092元。因村双委班子换届,原村双委班子不再担任新一届班子成员,被告因索要停工期间的各项损失无果向本院起诉,后该案经一、二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5民终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本院起诉,形成本讼。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北小吕村委会办公室改建工程合同》;2、竣工验收报告;3、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终18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对证据1和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是书面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故意违约141天的事实,需要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质证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北小吕村委会办公室改建工程合同》;2、转账记录;3、补充协议;4、证明一份;5、增加工程量的证明和照片;6、邢台市气象局天气实况信息表;7、施工日记;原告对证据1、2、3、6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不予认可;证据5系复印件,对没有村委会盖章的不予认可,对照片不予认可;对证据6证明内容有异议,该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与本案无关;证据7系被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时任北小吕村委会村主任胡根友出庭作证称,当时承诺被告可以延长半年工期,工程质量必须保证。以上事实经庭审质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北小吕村委会与华捷公司签订的《北小吕村委会办公室改建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非因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被告)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原告)支付本工程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本案中,被告虽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但是时任北小吕村委会村主任胡根友曾向被告承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可以延长工期半年,同时被告延长工期的原因有冬季、雨天无法正常施工及双方合意增加了工程量等,故被告未按期完工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及其他客观情况,非因被告的过错所造成,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小吕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小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北小吕村委会与华捷公司签订的《北小吕村委会办公室改建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对涉案工程于2017年7月19日竣工验收以及上诉人同意延期45天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华捷公司应否向北小吕村委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5万元。一审中胡根友出庭作证,当庭陈述:“开挖以后楼的东头地基发现大量垃圾,监理说垃圾必须清走回填大概用了20多天,20多天是附加的,有一家村民与施工方因进料问题发生冲突不让干了,停工后开始下雨达3个多月,这是在合同约定内,后经办事处与村里调解好了,工期延长半年也可以,质量需要保证,后增加一个锅炉房、围墙等工程量”等。虽然郑建水、胡根友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证明上没有加盖村委会的印章,但证明上有时任北小吕村委会书记郑建水、时任北小吕村委会主任胡根友的签字,故该证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胡根友的证言与华捷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胡根友的证人证言与华捷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延期交工并非系华捷公司所造成。因此,北小吕村委会要求华捷公司承担违约金15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小吕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小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王华青 审判员  武丽萍
书记员  张伟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