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4697号
原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915275723。
法定代表人:江志斌,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小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丹丹,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308室之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4533021L。
法定代表人:李幼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公司)与被告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小媚,被告家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书面承揽合同形式:《家和春晓苑-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家和-安装施-2015-005);
二、承揽合同约定内容:2015年2月3日,原、被告签订《家和春晓苑-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家和-安装施-2015-005)(下称《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家和春晓苑高低压配电设备与安装工程(下称“该工程”)。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总造价(含税):小写7000000元,大写柒佰万元整”;第八条约定:“正常供电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且办理竣工结算后,经乙方申请,甲方在下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其中1.5%总包管理费由甲方结算时扣除)。余下5%作为保修金从工程办理移交之日起贰年保修期期满后,扣除乙方应负担的费用后1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第十三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承揽工程交付情况: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承揽费总价:6895000元;
五、工程验收情况:《合同结算确认书》,确认审核造价为6895000元(扣除1.5%总包管理费后),保修期至2018年9月;
六、付款及方式:1.关于95%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家和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6550250元。家和公司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支付2100000元、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200000元、于2017年5月27日支付250000元、于2017年9月5日支付6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支付50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700000元、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800000元、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800000元、于2019年5月21日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133625元,以上合计6383625元;2.关于5%的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家和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0日前向城北公司支付,家和公司至今未支付。故,家和公司合计向城北公司付款6383625元。
七、未付承揽费金额:511375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情况:1.2016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付款申请支付表》,请求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2.城北公司委托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小媚于2020年10月13日向家和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包括:截至2018年9月,该工程的保修期届满。但家和公司至今仍欠工程款645000元。并用黑色字体强调:“请贵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城北公司支付工程款¥645000元及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3.家和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该《律师函》;4.庭审中,家和公司认为《律师函》中关于违约金部分的含义是指对645000元工程款的违约金,应从家和公司接到律师函之日起到家和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这段时间的违约金。
九、原告城北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1375元及违约金255399元(违约金按每日0.1‰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十、被告家和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11375元本金部分,被告无异议,但是要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被告认为511375元工程款是由质保金和工程款组成,关于工程款部分的违约金的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关于质保金344750元的违约金我方无异议,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同意从2018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质保金的违约金。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家和公司与城北公司签订案涉《家和春晓苑-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城北公司、家和公司一致确认家和公司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511375元未支付,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结合本案诉辩情况,本院归纳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城北公司要求家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能否成立。城北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家和公司发出《律师函》并用黑色字体强调:“请贵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城北公司支付工程款¥645000元及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该函内容明确提出要求家和公司收到律师函三日内付款,故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家和公司收到律师函第四日开始计算。家和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该《律师函》,应于2020年10月18日前付款,家和公司实际于2021年2月10日付款133625元。鉴于家和公司同意从2018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质保金344750元的违约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家和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本院认为,案涉645000元工程款及质保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分三段计算如下:以133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2月9日,按日0.1‰的标准计算为1509.96元(133625元*113日*0.1‰);以344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6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日0.1‰的标准计算。城北公司超出上述违约金金额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家和公司关于工程款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家和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城北公司转账付款133625元,应视为其对案涉债务的确认,案涉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家和公司付款之日起重新计算,故,家和公司的该项抗辩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511375元;
二、被告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3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2月9日,按日0.1‰的标准计算为1509.96元;以344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6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日0.1‰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原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17.6元,由被告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4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俊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高英豪
罗奕晴
附件:
城北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情况
付款
情况
合同号
工程款缴交情况
缴款日期
违约金情况
期数
合同总价款(元)
甲方扣除管理费(元)
已付价款(元)
尚欠价款(元)
合同约定
付款日期
实际支付日期
逾期天数
利率
应付
违约金(元)
已付
违约金(元)
尚欠
违约金(元)
《家和逸品苑苑-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总价95%
11500000
3450000
2015/12/30
2014/12/8
1000000
2016/2/2
34
0.0001
3400
0
3400
600000
2016-07-06
189
11340
11340
1500000
2016/10/9
284
42600
42600
4211125
2016/10/31
306
128860.43
128860.43
质保金
200000
2018/1/6
2019/2/1
391
7820
7820
300000
2021/2/10
1131
33930
33930
66375
2021/2/10
1131
7507.01
7507.01
合计
11500000
172500
11327500
0
2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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