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166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915275723,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斌。
委托代理人:霍小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晓铃,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4533021L,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308室之8房。
法定代表人:李幼林。
申请执行人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82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5113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17年4月24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17年5月27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17年9月5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17年10月30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18年2月12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19年5月21日止;以1336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21年2月10日止;以1666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以344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均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家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69.58元,优先支付一身受理费5734元,余款退发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057车位、056车位、054车位、038车位、031车位、022车位、021车位、019车位,上述车位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保264号案首先查封。另,本院依法锁定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8××××的车辆档案,因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未采取扣押措施。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维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