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6525号
原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江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小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梁金生。
原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电力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城北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小媚、颜晓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晟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7856.74元(原合同约定价格1643102.46×97%+赶工奖164047.35)及违约金77807.82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492930.7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止;以1314481.9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止;以1757856.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10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5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广州恒大悦府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合同》(下称《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包广州恒大悦府临时施工用电工程(下称“该工程”)。《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固定(含税)总价:1643102.46元”;第九条第(五)项约定:“1、合同签订生效、本工程开工令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固定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2、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并送电前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固定总价的80%。3、送电验收且甲方确认通电后,承包人送齐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算清双方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结算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待其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无发生代付代扣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第十五条第8项及《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第25.14条约定:“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向承包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20年6月11日,被告发出工程开工令,开工令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广州恒大翡翠华庭。2020年7月10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花都供电局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载明,客户名称为被告,用电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迎宾大道以北、红棉大道以东,竣工检验意见为查验合格。2020年7月24日,原告开具金额为1314481.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12月7日,原告、被告签订《广州恒大悦府临时工用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鉴于乙方承接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为:164047.35元”;第二条约定:“赶工奖随当期应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移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结算总价为1807149.81元(原合同约定价格1643102.46元+赶工奖164047.35元)。按《合同》及《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至结算价的97%及赶工奖。
被告向原告开具两张商业承兑汇票以支付款项,承兑信息如下:
出票日期
汇票到期日
金额(元)
票据状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1314481.97
付款已拒付
2021年6月30日
2022年6月30日
164047.35
收票已签收
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5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广州恒大悦府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恒大悦府临时施工用电工程,第八条合同价款,合同固定(含税)总价:1643102.46元。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承包人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法波爱人有权不支付款项。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均付至城北电力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如有变更,承包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对提供的账户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发包人没有义务核对,如印章、账户不真实,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账户付款的,承包人不得以账户不真实等为由否认收到工程款。合同签订生效、本工程开工令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固定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并送电前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固定总价的80%。送电验收且甲方确认通电后,承包人送齐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算清双方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结算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其余3%作为保修金待其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无发生代付代扣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向承包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20年6月11日,被告发出开工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内容,该工程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
2020年12月7日,原告、被告签订《广州恒大悦府临时工用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鉴于乙方承接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为:164047.35元,赶工奖随当期应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以上赶工奖款项前,乙方须提供相应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该款项。
原告已开具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1314401.97元及164047.35元,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说明,载明金额为164047.35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到期后经其提示付款,被告已拒付,原告并向本院提交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截图,显示前述银行汇票的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诉讼中,原告陈述,关于案涉工程的名称和地址,案涉工程地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迎宾大道以北、红棉大厦以东,工程实际为恒大翡翠华庭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恒大悦府工程是有误的。关于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交过程,其于2020年12月16日向监理单位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合公司)的工作人员符洋提交了工程竣工资料,符洋签名予以确认,后符洋将其拿回公司后向其发送了盖章后的《资料移交接收表》,恒合公司是恒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接受业主方的委托处理本案,恒合公司也没有向其反馈收到竣工资料后如何处理,原告与被告并未明确约定竣工结算资料的递交流程是原告直接向被告递交还是通过监理单位递交,但按照工程施工惯例,都是先提交给监理单位,因为工程竣工文件上有一些需要监理单位盖章,例如工程结算申请表,故其直接将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了监理单位。关于赶工奖的支付,赶工奖应当随着进度款80%一起支付,因为工程已经到了竣工和送电的状态,合同约定竣工和送电应当支付80%的款项。
被告向原告开具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信息如下:
出票日期
汇票到期日
金额(元)
票据状态
2020年7月28日
2021年7月28日
1314481.97
付款已拒付
2021年6月30日
2022年6月30日
164047.35
收票已签收
另查,根据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下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显示,许可原告从事承装类五级、承修类五级、承试类五级电力设施业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恒大悦府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合同》及《广州恒大悦府临时工用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恒大悦府临时施工用电工程,但从工程地址及开工令、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载明的工程信息可知,案涉工程实际为恒大翡翠华庭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原告已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依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支付款项的情况为:2020年6月25日应当支付492930.74元(即1643102.46元×0.3,工程开工令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固定总价的30%)。被告已开具了金额为1314481.97元和164047.35元的承兑汇票,视为被告对支付上述款项无异议。被告有异议的是支付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金钱履行判项不用)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由被告负担元(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一帆
二〇二二年××月××日
法官助理李诗琪
书记员孙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