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大道4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彬,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趣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8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趣大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的判决内容,改判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高趣大酒店向城北电力公司付工程款1125000元;驳回城北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城北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三期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满足。1.供电部分的工程验收不等同于整体工程验收合格。2.开始供电不等同于整体工程投入使用。3.城北电力公司未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也未完成修复工作,故涉案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4.高趣大酒店一直没能开展结算核算工作的真正原因,是城北电力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缺少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证明。5.城北电力公司一直未提交第三期工程款的付款申请和工程款发票,一审判决在认定责任的过程中完全忽略了合同明确约定的付款条件,属于查明事实不清。二、即使第三期工程款的付款条件被认定为已满足,高趣大酒店的付款期限也应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基于前述的众多不确定,无法确定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的具体时间,因此,高趣大酒店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应认定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若确需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应适当调低至适用同期的LPR标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年18%,远远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65%,在高趣大酒店明确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抗辩主张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仍适用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上诉人城北电力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已通电并移交高趣大酒店使用,且城北电力公司已按约定将工程结算资料送交高趣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第三期工程款付款条件已全部达成。1.根据《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本案受电工程于2019年12月12日经城北电力公司、高趣大酒店和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花都供电局验收合格并通电。同日,城北电力公司已移交给高趣大酒店实际使用至今。由于高趣大酒店在城北电力公司提交了竣工报告后长期拖延验收,且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2日起通电并由高趣大酒店实际使用,因此本案应认定2019年12月12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高趣大酒店在一审庭审中表示不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视为高趣大酒店对于涉案工程的质量无异议。二、城北电力公司已于2021年3月24日将工程结算资料邮寄给高趣大酒店,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3项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高趣大酒店收到后未在30天进行反馈,视为认可该工程结算资料,高趣大酒店未按约定付款,应从2021年4月24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高趣大酒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城北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高趣大酒店向城北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2.5万元;二、判令高趣大酒店向城北电力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5562.5元(以11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21日,按合同约定每天0.05%的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8日,城北电力公司(承包人、乙方)与高趣大酒店(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名称为圣地高趣大酒店,工程名称为圣地高趣项目高低压配电房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3号之一。第二条:工程施工工期为60日历天;工期届满并且取得供电局送电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甲方确定符合验收条件后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且在15天内通过合格验收(验收期限可根据实际验收时限的需要做延期调整)。质保期2年,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算。第三条:工程价款为2500000元(含税),双方确认此价款为该工程的包干总价。乙方完成设计图纸深化、经供电局审批同意且低压设备全部进场后,经甲方签证确认后,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10%,即250000元;乙方完成高低压设备安装完毕、经供电验收合格后并取得供电局同意送电后,经甲方签证确认后,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40%,即1000000元;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将该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一次性送交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核算,并将核算价款反馈乙方,甲方收到乙方确认的核算价款后,向乙方支付该工程价款总额的95%(含前述已付款项);该工程价款总额剩余的5%,即125000元,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自动转为该工程的质保金,该质保金于质保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无息据实结清;工程款达到上述付款条件后,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请款书及应付工程价款相应数额的增值税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乙方提交符合约定的材料止。第十一条: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5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甲方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验收,经甲方签字盖章后验收生效,验收不合格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再次进行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视为乙方根本违约。该工程通过合格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三条:甲方不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时,须提前10日书面向乙方说明逾期支付的原因,明确延后支付时间,并取得乙方同意,否则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价款的0.05%承担违约金。
2019年12月12日,案涉工程经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花都供电局查验合格。2020年3月11日,高趣大酒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城北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00元。2021年3月4日,高趣大酒店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2021年3月24日,城北电力公司将结算资料邮寄给高趣大酒店。
诉讼中,城北电力公司表示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高趣大酒店使用,并提交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电费单,证明案涉工程在上述期间均有用电记录。高趣大酒店确认已使用案涉工程,但因双方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故无法确定具体交付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高趣大酒店应在收到城北电力公司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核算,向城北电力公司支付该工程价款总额的95%(含已付款项)。双方聊天记录和邮寄单显示,城北电力公司已于2021年3月24日将结算资料邮寄给高趣大酒店,但高趣大酒店迄今未予核算,已构成违约。关于高趣大酒店所提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结算条件的抗辩,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城北电力公司陈述和电费单相互印证证明,高趣大酒店在验收前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现高趣大酒店以案涉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25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250000元,城北电力公司要求高趣大酒店支付工程款112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高趣大酒店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价款的0.05%承担违约金,城北电力公司要求自2021年4月24日起按上述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总额应以高趣大酒店欠付的工程款1125000元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广州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以1125000元为限)。本案一审受理费16145.06元,由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引起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于高趣大酒店仅针对一审判决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项提起上诉,故对一审判决高趣大酒店向城北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125000元,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高趣大酒店是否应向城北电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方(高趣大酒店)收到乙方(城北电力公司)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完成核算,并将核算价款反馈乙方,甲方收到乙方确认的核算价款后,向乙方支付该工程价款总额的95%”。城北电力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将工程结算资料邮寄给高趣大酒店,高趣大酒店收到后未在30天内进行反馈,为其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高趣大酒店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城北电力公司诉请其从2021年4月2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高趣大酒店上诉主张付款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涉案《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每天按应付未付工程价款的0.05%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判令高趣大酒店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高趣大酒店上诉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低,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趣大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1.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淑仪
书 记 员 邓海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