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金忆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83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金忆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方立,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栋,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崔义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岿,男,系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金忆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38390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192.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现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192.84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树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