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冠县瑞通轻钢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2757号
原告:冠县瑞通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兰沃乡张连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
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崔义忠,经理。
原告冠县瑞通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瑞通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延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王慧艳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2757号
原告:冠县瑞通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兰沃乡张连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
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崔义忠,经理。
原告冠县瑞通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瑞通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延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王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