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准噶尔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1)新2302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网络查控,现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办理,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对案件终结执行,待疫情解封后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2执1182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