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初571号之一
原告:涉县南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神头乡***村13组4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占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钢铁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涉县南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涉县南滨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涉县南滨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涉县南滨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涉县南滨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柯
审 判 员 李 亚
人民陪审员 金 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