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826号
原告:**,女,1991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广州豪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70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精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北塘村南托岭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豪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精科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资阳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