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8491号
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吴桂华,分别系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简称名杰公司)诉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名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名杰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支付欠款27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名杰公司与***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名杰公司将飞仕商城1号楼B栋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由***和手下工人及材料商结算费用。合同约定:“若因***拖欠工人工资和材料商款项,导致名杰公司为***垫付款项解决问题的,名杰公司有权直接向***追讨,亦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程竣工后,***并没有按约定向工人付清工资。后名杰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垫付了277000元,付清了所有工人的工资。同天,***签署《承诺书》,对277000元工资款予以确认,并承诺在名杰公司处打工直到还完欠款,但***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名杰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承包飞仕商城1号楼B栋室内装修工程,承包价909800元,工程免费保修两年,所有工程将扣留3%作为维修保证金,于保修期满后无息退回。若因***拖欠工人工资和材料商款项,导致名杰公司为***垫付款项解决问题的,名杰公司有权直接向***追讨等条款。
2017年1月11日,***出具承诺书,明确就飞晟汇工地事项C4、5、7、9楼的处理问题,假如对账是其欠公司的,作如下处理,将其位于太和镇小产权房证书押与公司,二年内还清款项取回。在公司打工二、三年直到扣够款项为止,今日清算工人工资277000元减去质保金,今后工人工资出现问题由***负责。另附工人工资计算列表,包括邓金福泥水班114903元、罗红萍窗帘、煽灰51847元,李建军工程19562元,李中强13300元,李守俊20750元,**聪29962元,罗坤26475元,上述合计276799元。另附转账及工人签名确认收款明细。
2017年8月31日***签名确认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为865000元。2017年9月28日***签名确认名杰公司应退工地质保金与入职金41493元(自2013年至2015年间的7个工程项目)直接冲抵在飞仕商城工程欠名杰公司款项。
本院认为:名杰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已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承包名杰公司工程后,未依约支付工人工资,已构成违约,对此名杰公司已与***核算***尚欠工人工资款项277000元,属于双方对于名杰公司需代垫工人工资的确定,但上述工人工资按双方列表反映仅为276799元。且工人收款转账凭证及收条也对此予以确定,故应以作为计算垫付款项的基础和确定,在此后2017年9月28日,***确认其另项工程的质保金和入职金41493元同意作为上述欠款的冲抵,余额为235306元,依法应由***予以归还。基于名杰公司并未提供***在上述工程存在其他欠款的证据,故对上述款项予以冲减。若存在其他欠款,名杰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至于***是否存在其他与名杰公司间的未结款项,双方应协商处理或另循法律途径处理,本案不作调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款235306元及利息(按本金235306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负担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叶碧池
人民陪审员  马 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苗璇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