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3519号
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6000元及违约金[以1337922元为基数,以双方约定(合同7.5条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0.1%支付违约金为计算标准,自原、被告双方最终结算顺延5日即2022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2、被告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满后(2023年9月8日)立即向原告支付相应质保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B1栋19楼的办公室装饰装修项目发包予原告。合同总价款为138万元(后最终结算金额为1337922元),并约定了付款进度及质保金支付方式。合同另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按约定方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应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完成涉案项目装修,被告亦支付部分款项。2022年12月6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单,确认剩余应付款项为236000元,质保金40000元于2023年9月8日支付。其后被告并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与其沟通协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因经营困难资金短缺,希望双方能协商还款时间,分三个月还款。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1日,原告(乙方,承接方)与广东***珠宝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包位于广州市白云区*B1栋19楼办公室装修项目,合同价款为1380000元,最终结算款项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壹年,质保金额为合同价的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合同签订当天支付41400元(已支付装修设计费用72000元),进场施工当天支付414000元,隐蔽工程验收时支付276000元,扇灰进场当天支付207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27600元,质保金一年时支付41400元。工程验收后5日乙方整理结算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5日内审查完毕,甲方审核同意后5天内结清尾款。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未付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逾期超过5天的,应按未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十天的,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若一方因对方违约提起诉讼的或仲裁的,对方不但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本工程整体保修壹年,工程完工验收后质保金预留一年,质保金为总工程款的3%,如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安排人员维修。如工程一年内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则全额无息返还,从完工之日开始计算。保修单在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出具。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广东***珠宝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11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1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000元、342000元、200000元、214000元、133922元、100000元,合计1061922元。
2022年12月6日,原告与广东***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单》,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1337922元,已收工程款共计1061922元,质保金40000元于2023年9月8日支付,目前需支付工程余款为236000元。广东***珠宝有限公司表示因资金短缺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236000元工程款。
2023年1月12日,原告与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指派的律师作为与被告之间的涉案纠纷的代理人,双方约定代理费为8000元。2023年1月13日,原告向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8000元。同日,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金额为8000元的法律咨询费发票。
另查,广东***珠宝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变更名称为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即现被告名称)。
以上事实,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被告已就涉案工程款完成结算,被告至今未支付涉案工程款23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133792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23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双方约定质保金在2023年9月8日前支付,现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现原告关于支付质保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一方因对方违约提起诉讼的,对方需承担律师费。涉案纠纷是因被告违约而起,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23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1.5元,由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76.13元,被告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负担2835.37元。被告广东钻宇宙珠宝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受理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