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5执248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
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93326元。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05执24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