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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3957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957号
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广州名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分包了原告承接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中良路湾镇的美容院装修工程,因被告资金紧张,故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项人民币58496元用于支付其聘请的工人工资、材料款及自用。被告当天写下《借款证明》。事后,原告依约替被告支付了其拖欠的工人工资、水泥、沙、玻璃、电焊等材料款。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25日前归还借款,并承诺,如逾期不还,按照每天10%支付滞纳金(即违约金)。至今两年即将过去,被告仍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496元并支付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之间还有工程款没有结清,涉案的借款是用于支付被告聘请的工人工资,在原告没有结清尚欠被告的工程款之前,被告是不会偿还涉案的款项的,违约金被告也不同意支付,因为逾期之后原告就应该起诉,但原告一直拖到现在才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58496元用于支付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良路广州市番禺区丽廷堂美容院工程项目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并承诺于2013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逾期则按每日10%支付滞纳金。诉讼中,被告确认,借条出具后,原告已按照借条约定支付了借款。另,原告还提供了其按约定向工人支付工资及材料款的收款收据8份,被告对收款收据真实性确认,并承认已与收款人确认款项全部收到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出借58496元给被告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工人收款收据为证证实,被告亦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在2013年12月25日之前清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49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被告若逾期还款,则应按照每日10%支付滞纳金,现原告仅主张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过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范围,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496元,并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8496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69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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