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02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被执行人: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新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209951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249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