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81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照,邢台市桥东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与***、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