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5民初1254号
原告: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557670589G,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巩冰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泽,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泽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邢台市***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2099510W,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八一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苏明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市***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计1586元,由原告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书合
审 判 员 王云国
审 判 员 孔祥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亚欣
书 记 员 张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