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8民初653号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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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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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台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