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知民初6号
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沙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沙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