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2民初81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桥东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桥东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与***、邢台市万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