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4民初19957号
原告:广州诚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西二街六巷23、25号。
法定代表人:余雪琼,总经理。
原告:广州创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681号五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宏冰,总经理。
原告:广州迪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夏滘商务区A区3街3楼3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杰,总经理。
原告:广州华穗达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尹边工业区联兴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谢健雄,总经理。
原告:广州凌都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39号自编4号南一房。
法定代表人:林炜城,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82号中座三层305房。
法定代表人:何炳权,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博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1区708A号房。
法定代表人:宋亮,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合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2号之2。
法定代表人:关剑峰,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决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3612房。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南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689号T12-3A01栋。
法定代表人:王玉梅,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鹏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2601房。
法定代表人:范锐源,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行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116-130号林安货运市场A5栋六楼601、602号。
法定代表人:成诚,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子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五层利远汽配城五层E030房。
法定代表人:张华林,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卓群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上村八社工业区第二栋。
法定代表人:高伟,总经理。
原告:广东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13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娟业,总经理。
原告:广州睿玛科防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88号4#1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媛,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泛美橱柜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花花世界购物中心中区2178房。
经营者:周玉群。
原告:广州市选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95171部机场广空厂房街生活区7号。
法定代表人:陈桥生,总经理。
原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营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岗顶天河路586号广州市总统数码港第一层内编号A026号。
法定代表人:丘世亮,总经理。
原告:江建华,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州市欣彤毛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二村良沙路口侧8号。
法定代表人:梁妙芬,总经理。
原告:广州大通永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455号芙蓉大厦首层119室。
法定代表人:黄影,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垚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泉塘路2号大院3号楼4楼自编415房。
法定代表人:颜絮柳,总经理。
原告:广东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和路得胜段10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超,总经理。
原告:广州卓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中新镇大田工业区乌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燕华,总经理。
原告:周永翰,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东天涯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01号之一403房自编。
法定代表人:谢军,总经理。
原告:广州金艳服饰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广安背街自编1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肖燕,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富登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二社涌边路69号803房。
法定代表人:於荣华,总经理。
原告:李红燕,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刘伟东,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雷得意,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祁阳县。
原告:杨枚杏,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广州贵妃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猪木岭(市红星锁厂内)14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方强,总经理。
原告: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2号802、804、806房。
法定代表人:潘泰辰,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拓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三街4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吴彦忠,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1号第8层。
法定代表人:杨亮平,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雄郭路西2号厂内。
法定代表人:郑旭飞,总经理。
原告:广州星伯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8号913房。
法定代表人:陈卓文,总经理。
原告:广州高高咖啡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199号首层G03、G05、G06、G07铺。
法定代表人:梁广雄,总经理。
原告:广州豹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汇彩路38号之三701房。
法定代表人:姚华健,总经理。
原告:广州莉佳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白米攀桂南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翁小丽,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怡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万宝北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王黄儒,总经理。
原告:冯腾奇,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徐闻县。
原告:广州澳嘉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B塔5116房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林泽钊,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增城区加蒙特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汽车城东路330号,组织机构代码05894687-8。
法定代表人:吴冠佑。
上述四十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品超,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马棚岗22号1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东明。
被告:何东明,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余江峰,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第三人:广州市凯斯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8号C栋F221房。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
第三人:广州弘胜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井鸦岗大道牛轭墩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含波,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锦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路89号C211房。
法定代表人:杜迅。
第三人:广州澳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6号首层201房自编216B房。
法定代表人:林文辉。
原告广州诚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创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迪鸿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华穗达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凌都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博一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合冠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决心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南茜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鹏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行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子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卓群鞋业有限公司、广东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睿玛科防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泛美橱柜经营部、广州市选维贸易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营梓贸易有限公司、江建华、广州市欣彤毛织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大通永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卓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周永翰、广东天涯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金艳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富登广告有限公司、李红燕、刘伟东、雷德意、杨枚杏、广州贵妃时装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拓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广州星伯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广州高高咖啡厅有限公司、广州豹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莉佳丽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怡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冯腾奇、广州澳嘉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加蒙特幼儿园与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基公司)、何东明、余江峰及第三人广州市凯斯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弘胜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锦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澳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体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品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立基公司、何东明、余江峰及第三人广州市凯斯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弘胜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锦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澳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全体原告代被告立基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珠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珠支行)偿还了贷款,现依法向被告立基公司及其贷款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基公司向原告及第三人偿还“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项下风险准备金及风险保证金损失合计2008654.36元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被告何东明、余江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立基公司、何东明、余江峰均无答辩,无提交证据。
第三人广州市凯斯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弘胜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锦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澳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陈述意见,无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全体原告(具体名单附后)与被告立基公司共同参加广州市金融服务促进会管理的“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并按照《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章程》规定缴纳风险准备金及风险保证金。按照章程规定,在资金池解散清算前,各成员对资金池财产共同共有,全体成员同意以管理人的名义在农商行海珠支行开立保证金专户,该专户内存储的风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及其收益,由管理人向农商行海珠支行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全体成员在农商行海珠支行发生的债务,保证金专户由农商行海珠支行以保证金账户的形式予以管理;成员在发生贷款或授信违约时农商行海珠支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中扣划,用于实现债权,扣划顺序为从风险保证金账户中先行扣划违约成员的风险保证金份额、扣划风险准备金份额、扣划其他成员的风险保证金份额,因前款成员导致其他成员的风险保证金份额被扣划的,其他成员有权向违约的成员追索等。
全体原告、被告立基公司、全体第三人各自与广州市金融服务促进会签订《委托代管合同》,委托广州市金融服务促进会代管其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及风险保证金,并共同委托广州市金融服务促进会与农商行海珠支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将成员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及风险保证金作为自己及其他成员在农商行海珠支行的贷款设定质押担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之后,全体原告和被告立基公司、全体第三人陆续将风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缴至相关账户。
2015年1月21日,被告立基公司与农商行海珠支行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立基公司向农商行海珠支行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按月结息和付息,从发放贷款之日起第9个月末起,至少按月等本归还贷款本金5%,余下额度到期一次性归还;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担保方式为风险保证金(准备金)质押+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海珠质字第2014001号等。同日,被告何东明、余江峰与农商行海珠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何东明、余江峰为被告立基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同日,广州市金融服务促进会向农商行海珠支行出具《担保确认函》,写明被告立基公司已经于2015年1月21日将其应缴纳的风险保证金300000元和风险准备金20000元存入指定账户。同日,农商行海珠支行向被告立基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借款借据上载明月利率为8.3337‰。
借款后,被告立基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经农商行海珠支行催收后未能偿还,于2016年4月21日从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扣划了风险准备金及风险保证金2120209.99元结清了被告立基公司的贷款,其中本金1988087.41元、利息45001.98元、罚息87120.60元。全体原告及第三人履行了质押担保责任后,向三被告追偿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全体原告提供的《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章程》《委托代管合同》《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风险保证金损益表》、借款收据、欠款清单、资金池扣款及转账凭证、催款律师函及快递单递件、担保确认函等为证。
另查明,全体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
庭审中,全体原告明确被告立基公司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剩余金额为111555.63元,风险准备金剩余0元,农商行海珠支行按约定先扣除被告立基公司在资金池中剩余的风险保证金111555.63元,余款2008654.36元从资金池中扣除。
本院认为:上述《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章程》《委托代管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企业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意,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全体原告和被告立基公司、第三人按章程约定缴纳了风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组成资金池,并委托广州市金融服务促进会与农商行海珠支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资金池财产出质,与法不悖,《最高额质押合同》依法有效。全体原告和被告立基公司、第三人作为《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委托人,是质押担保行为的实际出质人,其担保的债务包括了被告立基公司向农商行海珠支行的借款。可见,全体原告及第三人是为被告立基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第三人。现被告立基公司在履行《企业借款合同》中出现违约,债权人(质权人)农商行海珠支行依约定行使其质权,从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中获得清偿债权2120209.99元,作为质押担保的全体原告及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立基公司追偿,扣除其中被告立基公司缴纳的风险保证金111555.63元,被告立基公司应向全体原告及第三人清偿“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项下风险准备金及风险保证金2008654.36元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本案中,因被告立基公司的涉案债务同时设置了《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和被告何东明、余江峰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方又未明确约定各自担保的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全体原告要求被告何东明、余江峰对被告立基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被告何东明应对全体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立基公司追偿未得的债权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余江峰应对全体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立基公司追偿未得的债权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何东明、余江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立基公司追偿。由于被告立基公司违约,引起本案诉讼发生,由此造成全体原告诉讼保全费用支出,被告立基公司应予以赔偿,被告何东明、余江峰分别对被告立基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财产保全费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向全体原告(具体名单附后)及第三人广州市凯斯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弘胜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锦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澳骏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清偿“市金促会企业有限责任集合资金池”项下款项2008654.36元;
二、被告何东明对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何东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余江峰对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余江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向全体原告(具体名单附后)支付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何东明、余江峰分别对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财产保全费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全体原告(具体名单附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69.20元,由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东明、余江峰分别对被告广州立基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受理费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莫伟强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家谊
附全体原告名单:广州诚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创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迪鸿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华穗达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凌都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博一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合冠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决心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南茜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鹏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行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子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卓群鞋业有限公司、广东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睿玛科防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泛美橱柜经营部、广州市选维贸易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营梓贸易有限公司、江建华、广州市欣彤毛织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大通永利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垚林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卓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周永翰、广东天涯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金艳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富登广告有限公司、李红燕、刘伟东、雷德意、杨枚杏、广州贵妃时装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拓沃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宏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广州星伯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广州高高咖啡厅有限公司、广州豹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莉佳丽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怡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冯腾奇、广州澳嘉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加蒙特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