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290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健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号大院综合培训楼***房,组织机构代码73716147-4。
法定代表人:黎耀亮。
委托代理人:于文晴、杨海平,分别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5442951-1。
法定代表人:张锦辉。
广州市健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健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退还预付工程款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8000元;被执行人广东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月31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车管及房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580.28元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290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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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朱奕波
执行员 陈敏豪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