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23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狮岭大道东63美乐13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湘阴渡镇山冲村江黄组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湘102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0月22日、12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有存款、证券、金融理财等财产。2019年10月31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永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公积金、保险、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15.7531万元,尚有115.7531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东日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邝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