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40、2541号
上诉人[(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137号案原告、(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156号案被告]:**,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137号案被告、(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156号案原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新广从公路龙归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司职员。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137、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04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一次性支付27000元(已支付);
三、**放弃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2014年6月18日)生效;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分别由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浚
代理审判员黄钜
代理审判员*宾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