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穗天法执字第26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上列当事人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担保金200万元及利息17930.67元、违约金779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8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31139元。经审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同年4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拖欠巨额债务,在本院有多宗案件被立案执行,现已停止经营,下落不明。在另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函给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扣留被执行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该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款。现该院尚未对拍卖房产所得款项进行分配,不能确定该被执行人可分得执行款的具体金额。2013年5月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天××座××楼××室中的产权份额。同年5月9日,本院在车管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和粤A×××××的两辆小型汽车。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对查找到的两被执行人财产都已采取控制措施,由于上述房产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车辆下落不明,债权尚未分配,目前均无法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2686号案件本次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羽
执行员**
执行员*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