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3504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晖,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新广从公路龙归段。
法定代表人:林形友。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俊松
审判员 周 扬
审判员 陈艳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