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852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新广从公路龙归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21631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其中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陈军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