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担保物权纠纷2014执2686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穗天法执字第26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上列当事人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担保金200万元及利息17930.67元、违约金779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8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31139元。经审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同年4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拖欠巨额债务,在本院有多宗案件被立案执行,现已停止经营,下落不明。在另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函给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扣留被执行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该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款。现该院尚未对拍卖房产所得款项进行分配,不能确定该被执行人可分得执行款的具体金额。2013年5月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祈福新村天湖居6座10楼01室中的产权份额。同年5月9日,本院在车管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和粤A×××**的两辆小型汽车。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对查找到的两被执行人财产都已采取控制措施,由于上述房产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车辆下落不明,债权尚未分配,目前均无法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2686号案件本次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