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区幸福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建设公司)、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3民初4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启迪科技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为由,认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错误。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案涉《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厂房钢结构及屋面钢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建设公司、格瑞电力公司均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本案中,启迪科技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被告)与承包人(原告)第六建设公司签订的《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厂房钢结构及屋面钢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第六建设公司承包“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钢结构及屋面钢网架工程”,该工程地点位于黑龙江省××城区幸福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确认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启迪科技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启迪科技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本案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基础法律关系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债权、债务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启迪科技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的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