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1民初3135号
原告: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0月15日,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奥卡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居间合同》。2012年9月27日,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在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奥卡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均认可的情况下,签订了《双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焚烧设备监造、安装及调试技术服务协议》以及《备忘录》。双方约定,《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居间合同》中的甲方由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乙方由大庆市奥卡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居间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费用总额共计430万元。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只支付了34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尚欠技术服务费90万元、税金24.342591万元,经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始终未付。
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此,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居间合同》中的甲方由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乙方由大庆市奥卡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但合同的内容并未改变。《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居间合同》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如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违约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违约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安达市开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提起诉讼,因此,安达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双城市格瑞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