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穗云恒基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穗云恒基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3312号 原告:广州市穗云恒基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明珠路归南1号777房(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6866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东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23号首层(部位:B04铺部位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2BR8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穗云恒基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穗云恒基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