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金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32民初982号之一
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邢台金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邢台金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邢台金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和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邢台金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元,撤诉减半收取1695元,保全费1270元,以上合计2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