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柏民二初字第22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
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