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2民初1188号
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县城育才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5728366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建设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34373762N。
法定代表人:师存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平乡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住所地均不详。
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