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金权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柏民二初字第227号
原告刘金权,男,1955年9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柏乡县。
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存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金权与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金权撤诉。
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