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32民初1188号之一
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县城育才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5728366120。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建设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34373762N。
法定代表人:师存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平乡县。
被告:麻国勇,男,出生年月、住所地均不详。
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对麻国勇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乡县今朝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麻国勇的起诉。
审判员  李建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