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锦绣简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4212号
原告:深圳锦绣简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布尾村14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邓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子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恒隆街11号1901房。
法定代表人:邵仲庆。
原告深圳锦绣简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馨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馨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同庆公司支付原告简馨公司货款12909.80元以及利息(以12909.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至被告同庆公司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共计338天,为466.65元),合计13376.45元;2.被告同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简馨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签订《合景天峻一期项目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简馨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同庆公司至今仍拖欠简馨公司货款人民币12909.80元未付。根据以上事实,简馨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同庆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简馨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清单》《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钢质防火门供货及安装数量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结算表等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原件。
本院经审核简馨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9月8日,同庆公司(甲方、发包人)与简馨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一、工程概况:由乙方按图纸(附件)、规范及甲方要求完成钢质防火门的制作、运输、安装(不包括灌浆塞缝),提供产品供货证明,并配合产品消防验收通过,提供维修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工程内容。工程项目为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防火供货安装工程。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执行,如涉及合同造价变更等,乙方按合同约定补充报价和办理签证,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竣工结算,但不得拒绝或拖延施工。二、工期:门框、门扇分批进场。工期从双方现场技术交底、核实尺寸并签字确认之日在9月9日晚门框进场安装,门扇待甲方另行通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门框安装进度须满足土建进度要求,门扇和配件安装进度在满足合同工期或整体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方会同乙方协商确定,如甲方要求门扇安装时间顺延,则应以书面函件通知乙方。完工日期以经甲方签署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三、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81652.80(大写: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伍拾贰捌角整),我方提供收款收据,按甲方9月7日提供的清单核量。四、付款方式:4.1合同签订后,无预付款。4.2门框加工好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门框货物总金额的10%,乙方收到货款后发货至现场并安装。在送货之前必须付款到位,方可发货。4.3门扇加工好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货物总金额的45%,乙方收到货款后发货至现场并安装。在送货之前必须付款到位,方可发货。4.4所有货物安装完成,甲方应按从双方约定的第二天支付清所有货款,不留质保金。4.5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乙方须提供普通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甲方收到收据后按约定时间付款。六、工程结算:6.1结算方式:6.1.1以甲方清单为标准,为甲级防火门。6.2甲方提供下单清单为依据,单价按照480元/㎡计价,按单面展开面积计算。6.3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确定的变更调整。甲方确认的依据为:6.3.1有合同价的按照合同单价执行;6.3.2无合同价的,经双方市场调研后协商达成一致的价格;6.3.3变更的最后定价以甲方的定价为准。6.4施工所用水电由甲方免费提供。6.5甲方需求门框时间较急,故分批送货运费由甲方按时支付。七、甲方权利与义务:7.1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7.2甲方指定现场代表为陈晨辉,身份证号:,电话:133××******,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中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乙方,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须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7.6甲方有义务必须按照第四条中的2、3、4中的条约付款。九、违约责任:合同中仅约定了乙方的违约责任,未约定有甲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落款处,甲方一栏有同庆公司的盖章和授权代表陈晨辉的签名,乙方一栏有简馨公司的盖章和授权代表欧子双的签名。《合同清单》载明了具体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注明170.11㎡×480元/㎡=81652.8元。
简馨公司提交了一份《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钢质防火门供货及安装数量清单》,载明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与《合同清单》一致,该数量清单尾部有同庆公司、简馨公司负责人签名,其中同庆公司处为“李海涛”的手写签名,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旁边有手写“备注:数量核算没问题”。简馨公司称“李海涛”为同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该数量清单是由简馨公司制作并签字后再交给同庆公司确认。
2022年5月7日,简馨公司向同庆公司出具了结算表,名称为《合景天峻一期》,载明“共计供货安装73樘,面积170.11m²,合同单价480元/m²,计81652.80元。贵司于2021年9月9日支付宝转账27000元,2021年9月22日支付宝转账20000元,2021年9月11日微信转账5000元,2021年10月10日微信转账16743元,支付宝转款68743元,实际应付12909.80元,金额大写:壹万贰仟玖佰零玖元捌角。望支付为盼!”简馨公司称上述结算表系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制作,其中“支付宝转款68743元”的意思为同庆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68743元,其已在2022年5月7日将该结算表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晨辉,对方没有回复。
根据简馨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邓建清与同庆公司项目经理陈晨辉之间(微信名称为“晚风别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实其向同庆公司催款未果,截图内容显示:2022年1月4日,邓建清将上述简馨公司制作并签字的《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钢质防火门供货及安装数量清单》拍照发送给了陈晨辉,陈晨辉未回复;2022年1月10日下午,邓建清问“陈总,啥意思不接电话”,陈晨辉回复“现在有事,不方便接,6点后回你”。2022年5月7日,邓建清向陈晨辉发送了两份文档,简馨公司称第一份文档为数量清单,第二份为前述结算表。
庭审中,简馨公司称,1.其于2021年9月份完成涉案项目的供货以及安装,双方于2021年11月签订数量清单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其一直催同庆公司验收,同庆公司一直不配合,没有相关证据提交,安装完后,是口头叫同庆公司去验收,同庆公司去看过几层,2021年11月20日双方签署数量清单时,有走过现场。2.双方对同庆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同庆公司逾期付款行为造成其资金被占用,导致资金紧张。
本院认为,同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简馨公司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简馨公司与同庆公司签订的《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简馨公司提交的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钢质防火门供货及安装数量清单》,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对于简馨公司已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同庆公司欠付部分合同款的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同庆公司未能有效反驳或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于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即简馨公司已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而同庆公司尚欠付合同款12909.8元。现简馨公司诉请同庆公司支付其货款12909.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简馨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为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合同》的约定,所有货物安装完成,甲方应按从双方约定的第二天支付清所有货款,不留质保金。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同庆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行为必然给简馨公司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简馨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合理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同庆公司怠于进行验收确认,简馨公司主张从双方签署《合景天俊一期项目钢质防火门供货及安装数量清单》并给予合理的付款时间后开始起算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合理适当,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锦绣简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0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0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锦绣简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深圳锦绣简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迳付上述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德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禤培欣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附二:申请执行风险提示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一方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的,另一方若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若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