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8900号
原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恒隆街11号19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誉路76号之四B-10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6251.22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从2021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4日,被告因***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暂定总价为915024.5元。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方式:每月被告需按原告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40%申请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后30天内支付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60天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成20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7%,剩余3%结算总金额为质保金;因被告原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进场施工,原告施工完毕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原告依据被告要求提交了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于2021年1月21日经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由该造价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复审书,复审工程造价为1239202.87元。2022年初,原、被告与第三方酒店方签订《三方协议》,扣减已付工程款被告在协议中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706251.22元,由被告向酒店方购买21万礼品券于原告抵扣工程款,其中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景酒店公寓礼品券11万元,方圆,运雅酒店礼品券10万元。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却未收到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景酒店公寓11万元礼品券。综上,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06251.22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认欠款金额。被告不是拒绝支付工程款,而是由于市场行情的原因导致,因此,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是***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大道西***科技小镇5号楼;承包方式为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本工程不含增值税价为839472.02元,含税总价为915024.5元;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60天内办理完工程结算,甲方在本工程结算完成后2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扣除甲方已支付款项),剩余结算总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2年,其中防水工程保修期5年;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在60天以内的,乙方同意不予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项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限;等内容。
原告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复审书》记载:***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复审造价为1239202.87元。
2022年2月15日前,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和广州市方圆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方圆大厦公寓管理分公司(丙方1)、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泉溪酒店分公司(丙方2)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基于甲、乙双方已签订《***(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下称原合同),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结算工程款706251.22元,乙方拟向丙方购买礼品,礼券,需向丙方支付礼品、礼券款项,现甲、乙、丙三方就相关款项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乙方向丙方购买一系列礼品/礼券(详见附件),具体应付款项分别为广州市方圆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方圆大厦公寓管理分公司11万元,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泉溪酒店分公司10万元,以上合计21万元;2.三方确认:现乙方委托甲方向丙方支付本协议第1条款项,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对应款项,即视同甲方己向乙方支付原合同项下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原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应同步扣减210000元,扣减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结算的工程款金额是496251.22元,等内容。
庭审期间,原、被告确认:1.涉案工程在2020年年初竣工验收,已经交付使用;2.三方协议书的签署时间是2022年2月15日之前,因为签订三方协议书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笔20万元的款项,之后被告再也没有付款,被告已经把其中10万元的方圆云雅酒店使用券已经给原告,但是还没有把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景酒店公寓的11万元使用券给原告,因此原告现在起诉的金额是在三方协议确认的706251.22元的未付款中扣除被告在2022年2月15日支付的20万元以及前述10万元使用券之后的金额,即406251.22元;3.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包括剩余工程款和质保金。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预交财产保全费2638.5元,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粤0118民初89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423704.79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已查明事实和原、被告陈述可知,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包括质保金)406251.22元,因此,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包括质保金)406251.22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现被告确实逾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关于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按逾期付款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且该项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限的约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实质上是违约金),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406251.22元为本金,从《三方协议》签订之日起第61天(即2022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利息总额以27450.74元(915024.5元×3%)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6251.22元及利息(以406251.22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以27450.74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8元、财产保全费2638.5元,由被告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