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5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峻锦街8号101房(A4栋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坤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原审被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恒隆街11号19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上诉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庆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朗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朗誉公司无需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同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属于借用资质、挂靠、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适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且朗誉公司对同庆公司的违法分包情况不知情,直到***要求朗誉公司付款时才知道该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二、朗誉公司并未欠付同庆公司工程款。朗誉公司与同庆公司签署的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第三点1.1条明确,承包方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第八条明确在双方完成结算前同庆公司只能获得进度款的75%,双方目前基本完成竣工验收,也未完成工程的结算。所以朗誉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仅需要支付至进度款项的75%即实际产值的75%。双方目前除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外,已经核对的产值金额为451172.9元,而目前朗誉公司通过抵楼款、现金两种方式已支付工程821425.06元,约为实际产值的92%,已完全超出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不存在任何欠付工程款项的情况。同庆公司亦未举证证***公司存在欠付。同庆公司将劳务转包给***、***,该两人不是同庆公司的员工,也非该两人自己实际施工,因此案涉款项不是***实际付出劳动得到的工资,不能认定为同庆公司的农民工工资,而是同庆公司转包劳务的劳务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朗誉公司认为***不是同庆公司员工,但***也并未承包劳务,而是同庆公司需要用工时通知用工的临时工。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同庆公司、朗誉公司连带向***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47000元(计算方式:61750-6750-8000=47000元);2.判令同庆公司、朗誉公司连带向***支付资金占用费1199.93元(以47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2年6月24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2023年3月1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同庆公司、朗誉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同庆公司与朗誉公司合同签订及支付情况:2021年6月,朗誉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同庆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一期第三方】项目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广州地产-广州**-工程-21-0023),约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及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含设计说明,经乙方深化后并经甲方确认)、封板、图纸会审记录、工程预算表、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及施工方案(含施工进度)及计划组织方案,采用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详见封板)完成施工,具体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广州合景**一期第三方】,施工内容为【广州合景**一期第三方】,具体施工做法及要求以甲方图纸及甲方工程部书面要求为准。本合同含增值税合同价款为435824.21元。工程款按月度支付,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上报上月乙方已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及其对应的工程款,并提交请款申请及相应书面依据,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进度款75%。乙方完成全部施工,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付款资料,甲方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85%(扣除甲方已付工程款)。本工程甲乙双方办妥结算且乙方已提供结算金额100%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本工程含税总价的97%给乙方(扣除本工程甲方已付款项)。结算总价3%为质保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尾部加盖有同庆公司、朗誉公司合同专用章。朗誉公司称其为“广州合景**一期第三方”项目的项目公司。 朗誉公司提交了发票、银行回单、《楼款抵扣工程合同款协议》,拟证明因前述合同双方至今尚未完成结算,朗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仅需支付至进度款的75%,而朗誉公司实际已支付821425.06元(含抵楼款及现金支付),约进度款的92%,实际支付金额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二、同庆公司与***结算情况:同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款付款协议书》,载明:因乙方承包甲方**1期悠方“杂工”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款,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付款协议:一、双方共同认可价钱为61750元-6750元(5月12日)-8000元(6月26日)=47000元。二、工程款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2022年1月26日前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款,一次性付清……协议尾部有甲方项目经理***、乙方***以及现场管理**的签名及指模。 2022年1月25日,同庆公司与***签订《承诺函》,载明:关于合景**1期悠方商场,场地清理转运班组工人,工资总计:61750元整。我***按一次性付清,于2022年4月25日前付清。该函有***的签名捺印及同庆公司签章。***称《承诺函》上的时间是第三人***修改的,***说没钱,本来写的是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 2022年6月17日,朗誉公司(甲方)、同庆公司(乙方)和***等工人(丙方)签订《三方付款协议》,载明:甲乙丙三方龙湖街合景**一期项目款项一事,三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二、甲方于2022年6月23日付款10万元工程款给同庆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定于2022年6月23日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工人……***(18000大写壹万捌仟元)(手写字改为8000元),剩余金额限于2022年7月30日前结清。协议尾部有三方代表签字。一审庭审中,***称金额改动原因系签署之后同庆公司提出要改动,还要给其他工人发放工资,一下给不了这么多。因签字当天其没有在现场,故未在《三方付款协议》上签名。《三方付款协议》中载明的8000元其已收到。 ***提交了其与微信备注为“合景工地***133××××****”(微信昵称为“晚风别停”,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其一直向同庆公司、朗誉公司追讨欠款,同庆公司、朗誉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其47000元劳务费。 ***提交了其与微信备注为“**合景工地”(微信昵称为“李”,微信号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其按照同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提供劳务。 三、劳务费支付情况:案外人**分别于2022年5月12日、6月26日向***支付了6750元、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同庆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主张的事实,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仅能在审核***及朗誉公司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朗誉公司将【**一期三方】零星工程发包给同庆公司,同庆公司雇佣***提供相应劳务。***已按约提供了相应劳务,同庆公司在《广州合景**合计垃圾外运车数(***)》《承诺函》中均确认尚欠***劳务工资61750元。扣除同庆公司通过案外人**向***支付的14750元,同庆公司尚欠***47000元。现无证据证明同庆公司已依约支付劳务工资,***请求同庆公司支付劳务工资47000元,理据充足,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费,***主张以拖欠劳务工资4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多次向同庆公司催要劳务工资均未果,同庆公司迟延支付劳务工资必然会造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主张资金占用费及计算标准合理适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起算时间,因***与同庆公司、朗誉公司曾就付款达成了《三方付款协议》,其中明确“剩余金额限于2022年7月30日前结清”,因此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7月31日为宜。 关于朗誉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朗誉公司系本案案涉工程的项目公司发包人,其将零星工程直接分包给同庆公司,其也应当被认定为案涉工程的总包人,应当按照上述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系分包单位同庆公司为案涉工程雇佣的农民工,同庆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务工资,朗誉公司对分包的同庆公司的劳动用工的工资发放情况未尽监督职责,***主***公司对同庆公司上述欠付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朗誉公司可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在与同庆公司的结算中予以主张或另行向同庆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同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工资47000元和资金占用费(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朗誉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同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2.5元,由同庆公司、朗誉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朗誉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各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朗誉公司应否对同庆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中的核心问题是***与同庆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抑或劳务合同关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劳务分包合同一般是指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所形成的合同关系,而本案中,虽然***与同庆公司签订了《工程款付款协议书》,其中有“承包工程所发生工程款”之类的表述,但该协议主要是双方为结算款项而签订,从双方的沟通过程及实际履行过程来看,***及其劳务班组是按照同庆公司的需求而进行不定期、不定量的劳务工作,不符合一般劳务分包合同的模式,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其次,在朗誉公司与同庆公司、***等工人签订的《三方付款协议》中明确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由同庆公司付给***等方的款项属于工人工资,且朗誉公司在一审答辩中亦称***是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均可印证各方对于***与同庆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并无异议。综上,朗誉公司主张***与同庆公司之间属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缺乏依据。基于***与同庆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朗誉公司对同庆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朗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咏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