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誉路76号之四B-10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恒隆街11号19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创科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创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同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8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创科公司上诉称,该公司实际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庆公司起诉主张,该公司为创科公司的***项目完成装饰装饰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后同庆公司、创科公司与第三方酒店约定,由创科公司向酒店方购买礼品券给同庆公司用于抵扣部分工程款,现同庆公司未收到全部礼品券,且经多次催告创科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创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据此,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创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郑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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