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246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81147017,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
法定代表人:莫毅平。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0R6G1X,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v>
法定代表人:吴潇。
关于广州市中侨科艺标志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589.4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