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零二零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零二零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保沙路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尚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天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海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保沙路2号102。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恩豪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保沙路*号103铺。
经营者:***。
原审被告:广州祥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保沙路二号107房。
法定代表人:熊建国。
上诉人广州零二零娱乐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3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零二零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为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涉案材料显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2)穗***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保沙路2号,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浅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