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907号
***文斌,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龙,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女,土家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系广州新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文斌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州新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文斌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州新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斌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州新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文斌负担。***文斌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一半受理费11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