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正茂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广州鹏源发展大厦185、187、189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深井镇金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海丰北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棠湾镇社区保利海棠2号楼4层4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君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华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正茂建材有限公司、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台州市君禹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